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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关于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

关于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

2014-04-14

关于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

关于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

各县(市、区)水利局:

2013 年 9 月 1 日

起实行的《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省政府第 206 号令)的规定,现将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德兴铜矿自来水厂等 5 个市管取水户管理权限调整下放到有关县(详见附表)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
一、调整取水许可审批权限

根据《 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》(省政府第 206 号令),明确规定了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,并对省、市、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进行了具体划分。各县(市、区)要对照省政府第 206 号令的要求,对辖区内取水户进行认真清理,该上交的要上交,并做好取水许可证换发和监管衔接工作,切实做到不越位、不缺位。根据省政府第 206 号令,市管取水户下放给相关县(市、区)管辖的名单见附表。

二、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权限

根据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第 460 号令)和省政府第 206 号令的规定,水资源费征收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,即“谁发证,谁收费”。水资源费征收权限随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调整而调整。

三、大力加强取水许可管理、水资源费征收

1 、我市管取水户下放给相关县管辖的,请相关县通知该取水户,并协助取水户于今年 4 月底前办理完换证手续。

2 、在一个行政区内的取水,原则上一户只办一证,杜绝按取水口发证造成“一户多证”的不规范行为。

3 、自

2013 年 9 月 1 日

开始,按照省发改委、省财政厅、省水利厅《关于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》(赣发改收费〔 2013 〕 175 号文件规定,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应按照水资源费新标准征收水资源费,做到应收尽收。

上饶市水利局

2014 年 4 月 14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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